5亿元

  沪股通和深股通方面,ETF纳入规模门槛由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调整为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港股通方面,ETF纳入规模门槛由不低于港币17亿元调整为不低于港币5.5亿元。

  ● 本报记者 黄灵灵 黄一灵

  6月14日晚,沪深交易所发布修订后的沪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对沪股通、深股通、港股通ETF范围作出调整。同时,明确修订施行后首次沪深港股通ETF考察和调整安排,相关ETF调整名单将于7月12日另行公告,预计自7月22日起生效。

  自2022年7月ETF纳入互联互通标的以来,交易运行平稳有序,交易规模持续增长,为两地投资者跨境投资提供更多便利和机会。业内人士认为,实施办法的修订旨在进一步优化沪深港通机制,扩大沪深港股通ETF范围,这将进一步丰富沪深港通投资者的产品选择,方便投资者以更高效的方式在内地和香港市场进行资产多元化配置。

  调整沪深港股通ETF范围

  调整沪股通、深股通、港股通ETF范围,是本次实施办法修订的一大重点内容。

  实施办法调整沪股通、深股通ETF和港股通ETF有关规模和权重占比的调入要求。沪股通和深股通方面,ETF纳入规模门槛由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调整为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调入比例调整为“跟踪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中,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股票权重占比不低于60%,且沪股通股票和深股通股票权重占比不低于60%”。

  港股通方面,ETF纳入规模门槛由不低于港币17亿元调整为不低于港币5.5亿元;调入比例统一调整为“跟踪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中,联交所上市股票权重占比不低于60%,且港股通股票权重占比不低于60%”,不再以指数进行区分。

  同时,实施办法调整沪股通、深股通ETF和港股通ETF有关规模和权重占比的调出情形。沪股通和深股通方面,ETF调出规模由低于人民币10亿元调整为低于人民币4亿元;调出比例调整为“跟踪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中,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股票权重占比低于55%,或沪股通股票和深股通股票权重占比低于55%”。

  港股通方面,调出规模由低于港币12亿元调整为低于港币4.5亿元;调出比例统一调整为“跟踪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中,联交所上市股票权重占比低于55%,或港股通股票权重占比低于55%”,不再以指数进行区分。

  7月12日公告ETF调整名单

  为确保修订后实施办法顺利施行,沪深交易所明确了首次沪深港股通ETF考察和调整安排。

  据介绍,实施办法修订施行后沪股通、深股通、港股通ETF首次调入的考察日为6月17日。在前述考察日符合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沪深交易所和联交所上市股票ETF将分别调入沪股通和深股通、港股通ETF,但调入生效日前触及实施办法相关调出情形的除外。

  对于属于沪股通和深股通范围的沪深交易所上市股票ETF,在6月17日触及实施办法调出情形的,将调出沪股通和深股通ETF。对于已调入港股通ETF的联交所上市股票ETF,在前述考察日不进行调出考察。

  沪股通、深股通、港股通ETF调整名单将于7月12日由各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另行公告,预计自7月22日起生效。

  作出规则施行衔接安排

  对于规则施行衔接安排,沪深交易所明确,本次实施办法修订施行前沪深港通部分业务安排继续执行。

  首先,个别在港主要上市外国公司在税费、公司行为等方面存在特殊安排,现有沪深港通业务安排和技术系统无法支持,该类公司股票仍暂不纳入港股通股票。

  其次,2022年7月25日前已开通沪深股通权限的内地投资者,仍可以继续卖出其持有的沪深股通标的证券,但不得主动买入。

  另外,沪深股通标的证券属于科创板和创业板股票的,仍暂不参与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实施办法涉及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的规定继续暂不实施;沪深股通ETF仍暂不进行担保卖空,实施办法涉及沪深股通ETF作为沪深股通标的证券担保卖空的规定继续暂不实施。前述条款具体实施时间由沪深交易所另行通知。